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须知

发布时间: 2019-06-05 17:42:26 发稿人:本站编辑信息来源:本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公管办文件精神,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 工程建设异议: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 工程建设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三. 政府采购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四. 政府采购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