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台规定 预先公示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 2016-03-02 10:42:40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27号政府令,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已通过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10余年的《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得以“更新”,迎来新变化。
    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发布《暂行办法》,并先后出台了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监管、服务、操作等具体规定,该市招投标活动基本走上法制化轨道。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有关部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同体监督”现象局部存在,监管体制不尽合理。此外,政出多门,全市范围内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以及评标标准办法的规则不尽统一;市场主体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违规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以及专家评标不公、“中介不中”等痼疾顽疾禁而不绝,严重影响了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重新制定《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针对过去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的不足,新《办法》明确了招投标监管体制,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抓总、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投标监管机构相互制约、各司其职、“管办分离”的招投标管理新体制,并要求市本级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监督管理,即各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职权,依法集中委托招标投标监管中心实施,以强化招投标活动的集中监管。同时明确县(市)区也可以确定一个组织受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管,为我市已实行招标投标监管体制调整的留下改革空间。同时,《办法》还将招投标进场范围扩展到国土资源、进口机电设备、国有企业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为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办法》要求招投标机制更加透明,程序更加公开。《办法》鼓励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通过交易场所的网站预先公示招标文件,提前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意见;鼓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需要,对备案的招标文件采取网上公示或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应当配备音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对开标评标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备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交易场所网站免费浏览招标文件,减少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监督成本。明确招标人除公示中标候选人外,还应当在交易场所网站和招标信息发布媒介公示被否决的投标人及否决原因。
    针对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与公安、审计机关的联合调查处理机制和执法衔接机制,根据查案工作的需要相互通报或者调取涉案人违法犯罪的信息,为依法查处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串标的认定依据和办法,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脑编制或者附属设备打印的;不同投标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经各自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均可直接视为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和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招标人向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招标人故意损毁、篡改特定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资格预审时损毁、篡改特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的,均属于串通招标行为。
    为加快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诚信机制,《办法》更加重视企业的市场信用,要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记录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并纳入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诚信数据库。《办法》要求统一公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及违法行为,统一查询其行贿犯罪记录,并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设定投标人资格的依据,依法限制其参加招标投标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