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 2012-04-11 17:27:46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出通知,实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以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知指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系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网格化管理办法,划定网格区域,指定网格责任人,把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通知强调,市、县、乡三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隐患网格化排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按照要求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细化工作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和排查工作标准,落实排查措施的;未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对辖区内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失控漏管,致使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对隐患单位未下发相应整改通知书,对发现的不在本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移交给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致使隐患久拖不改或发生较大事故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未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未及时发现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发现后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