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3-31 17:29:07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平纪[2012]10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事业单位,驻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筹建,目前已经具备了运行条件。根据省纪委统一安排和市领导有关指示,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做如下通知:

一、重要意义

打造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能的有力抓手,是构建反腐倡廉防范体系、深化反腐败治本控源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立,将从根本上扭转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分散承办、多头监管、管办一体的现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作业,对于促进权力运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进场项目和范围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11]92号)要求,平顶山市本级及城区范围内(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新城区)的下列交易活动须进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二)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医疗产品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三)商品房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

(七)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以财政资金为主的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隶属市级范围的国有资产处置和政府财政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治理、水利、林业、科技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九)公共债权的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

(十)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十二 )受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另,尚未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市)、区,涉及金额300万元以上或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也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进场时间

即日起,各单位、各部门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逐步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201261日以后的项目必须全部进场。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自上而下的统一要求,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反腐败抓源头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上来。

(二)搞好配合。国资、财政、住建以及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在61日前必须完成和中心的业务对接、专家库整合、进场项目备案等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市委、市政府决策的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求。对进场范围和项目中规定的应进而未进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视为违规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出具确认书,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后期手续;市纪委监察局将对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监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地点设在新城区行政综合楼七楼东部,联系电话:7660001,网址:www.pdsggzy.com

中共平顶山市纪委

平顶山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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