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公资建2024149号】郏县银马路(龙山大道-行政路)新建工程项目-评标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4-25 15:52:06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郏县银马路(龙山大道-行政路)新建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郏采招标-2024-10

2、项目名称:郏县银马路(龙山大道-行政路)新建工程项目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4月1日

5、评审日期:2024年4月24日

二、项目概况、地点、标段划分、招标范围、合同履行日期、质量要求

1、项目概况:项目北起于银马路龙山大道交叉口,向南至银马路与行政路交叉口到达终点,路线全长288.297米。红线宽度20米,双向车道,设计速度40km/h,规划断面布置形式:4米(人行道)+2.5米(非机动车道)+3.5米(机动车道)+3.5米(机动车道)+2.5米(非机动车道)+4米(人行道)=20米。设计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

2、项目地点:郏县银马路(龙山大道-行政路)段。

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4、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5、工期:6个月。

6、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标准

三、评委评分情况

1、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分排序(见附件一)

2、各评委委员会成员对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项评分明细(见附件二)

四、投标人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无。

五、中标候选人情况

1中标候选人:河南豫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综合得分:70.9         投标报价:7579065.47元

工期:6个月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标准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迎宾大道与龙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中央名郡1号楼5楼
项目经理:贾书艳                 注册编号:豫 241141561143

项目其他人员:连增元  吴维戈  邵雷明  张景景  刘京  谢阿毛

2中标候选人:平顶山市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合得分: 63.26        投标报价:7581607.76元

工期:6个月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标准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南段中建嘉天下 10 号楼
项目经理:林雨                  注册编号:豫 241111122385

项目其他人员:尚三妮  赵文星  孙安基  焦章兴  曹武赞  胡卫锋

3中标候选人:河南辉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合得分:63.22分        投标报价:7579922.38元

工期:6个月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标准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龙山大道商务中心区3A29 号

项目经理:吕少华                 注册编号:豫241212288110

项目其他人员:潘磊  关柯阳  王士玮  付晓培  任素果  李兵

六、候选人投报业绩

详见附件三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按照豫招协【2023】002号文附件规定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70053元

八、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候选人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郏县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公示期限为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中标候选人结果如有异议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可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在线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若有投诉,可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监督部门:郏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410425005492139Q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375-5162686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郏县紫云路与行政路交叉口西北角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3755196889

代理公司:河南中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和盛时代广场7号楼912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15617303607

 

2024年4月25 日

 




附件下载:各评委委员会成员对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项评分明细(附件二)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分排序(附件一)
                 中标候选人业绩(附件三)
                 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