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7-01 17:21:34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

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

有关规定(试行)

 

为规范评标行为,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平顶山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任职条件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其招标人(采购人)代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代表人担任。

二、招标人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担任招标人(采购人)代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类项目应当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应当具备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熟悉相关专业工作。

三、受招标人委托,由招标代理机构派出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应当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选择或提前一天从上述两个专家库中抽取。

四、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业主评委。

、业主评委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中担任评委会主任,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六、非招标人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担任招标人(采购人)代表的,每人每月可接受2次招标人委托进场参与评标活动。

七、连续2个月每月2次接受招标人委托,以招标人(采购人)代表身份进场参与评标活动的,中心将对其进行重点备案。

八、连续3个月每月2次接受招标人委托,以招标人(采购人)代表身份进场参与评标活动的,中心将向其所在单位和专家库主管部门公管办或采购服务中心致告知函。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