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2-19 20:05:22 发稿人:本站编辑信息来源:本站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装修装饰工程和市政工程。

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和管理。省辖市行政区域划为分库。省直相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的评标专家进入省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且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

第六条 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须从省评标专家库当地分库内确定。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可采用异地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七条 专家库的管理职责划分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二)审核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资格,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各市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分库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评标专家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活动;

(四)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实施监督。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工作责任感。

(二)工作作风严谨,办事客观公正、勤奋敬业,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建设工程专业的管理经验且身体健康。

(三)具有从事建设施工管理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类专业水平;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类专业水平,工作满10年。年龄不超过60周岁,获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专业专家称号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

(四)熟悉有关的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相关的工作经验。

(五)能认真公正、客观诚实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六)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第九条 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站办的现任领导,招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均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中建设工程的技术管理专家应占专家总数的2/3,从事建设工程经济类专家占1/3。涉及市政公用工程、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专业的评标专家的比例,应占推荐专家总数的1/3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申报程序

(一)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由个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申报人填写《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三)省直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推荐的评标专家,经所在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复审,统一培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通过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并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五)接受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七)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根据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在招标人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建设部等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情况保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就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六)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七)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选用必须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省评标专家库当地分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可从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选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未以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按设定程序随机抽取;

(三)招标人填写《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超出总人数的1/3,由抽取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抽取结果上签字存档。

(四)被选用的评标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参加建设工程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在交易中心的封闭评标区内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组成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及时更换。

(一)投标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不能坚持全过程评标工作的;

(四)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评标公正评审的。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的任期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评标表现情况

(二)年度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情况

(三)招标人及管理机构的评价情况

(四)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它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程序

评标专家填写《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年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各市建委结合日常考评情况记录,审查本地评标专家申报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培训或在培训考试中的成绩不合格的。

(二)一年内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二次迟到30分钟以上,或因各种原因三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结论被二次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评标前私下接触投标人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影响评标工作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违反评标工作纪律和工作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抽取,评标专家擅自参加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作出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录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组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视其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